中国纪检监察报讯(记者 姚志宏 通讯员 王彬) 甘肃省纪委近日出台《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报告办法》,对报告的原则、形式、内容和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这一报告办法,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有关事项时,采取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即时报告三种形式。即:组织协调、纪律检查、党内监督、作风检查、案件查办、自身建设等6方面25项内容被列入履行监督责任定期报告“清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分别在每年6月底、12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列入专题报告“清单”的事项包括:上级纪委要求报告的重点工作、交办的案件查办工作、安排部署的专项工作以及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建议等,以书面方式报告。同时,对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本级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线索和其他重大案件线索,对本级党委(党组)及成员作出违反规定的重大决定提出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情况等事项,则被列入即时报告“清单”,可先以电话、当面方式报告,随后以书面方式补报。
甘肃省纪委副书记杨志宏告诉记者,此举旨在进一步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年11月16日 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