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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中共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纪委    浏览量:4175    发布时间:2015-12-25 11:41    选择字号:T | T

        中共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3783”责任体系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定西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中共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纠建并举、长抓不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由县委统一领导,县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并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追究情形及方式

        第五条  乡镇、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央及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出现政令不畅问题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贯彻不力、安排部署不当、督促落实不彻底的,或拒不办理的。

        (三)纪律松弛、执行不力、疏于教育、监管缺失,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基层单位及其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或未对责任落实开展考核问责和考核结果进行有效运用,致使责任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的。

        (五)未按规定向有关会议和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重要问题未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的。

        (六)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的。

        (七)未按规定听取班子成员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制定措施;未按规定对班子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约谈和评议的。

        (八)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推荐、考察干部不准确、不公平造成一定影响的。

        (九)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对党员干部进行责任体系培训的。

        (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违反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四风”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十一)对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的。

        (十二)不支持纪委(含派出纪检监察组,以下统称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或干扰纪委正常履职的。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体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县委、县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学习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或者敷衍应付、拒不执行的。

        (二)未定期研究部署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纪委工作汇报,未采取措施推动解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

        (三)未对基层单位和领域落实主体责任作出部署要求,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得不到有效落实,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四)对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的党组织负责人疏于教育和监督管理,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等措施督促纠正的。

        (五)对重要信访件不阅批,对重要案件不指导、不督办、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未按规定如实向上级党委、纪委和在全委会、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三述”中报告个人履行主体责任和廉洁从政等情况。

        (七)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向县委、县纪委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九)未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导致“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的。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乡镇、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县委、县纪委和本乡镇、本单位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或者敷衍应付、拒不执行的。

        (二)未按规定向本级党委(党组)汇报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分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和线索的。

        (三)未按规定对分管工作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情况汇报和作出针对性安排的。

        (四)对分管工作廉政风险点不排查、职责分工不明确、措施办法不完善、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

        (五)对分管工作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等措施督促纠正的。

        (六)对分管的基层站所和领域内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疏于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改变党组织做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八)未按规定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三述”中如实报告个人履行主体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的。

        (九)未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导致分管领域“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的。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主体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纪委(纪检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者严重腐败问题的。

        (二)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辖区或系统内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及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不力,出现纪律松弛、组织涣散、政令不畅问题的。

        (四)抓作风建设不力,对违反“四风”和作风纪律问题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闻不问、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查处不力的。

        (五)查办腐败案件不执行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或者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的。

        (六)对监督管辖(联系)范围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不按规定立案查处,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和隐瞒不报,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放任或纵容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在查办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力,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

        (八)查办案件不力,没有实现查办案件“零突破”的。

        (九)纪检监察工作出现越位、缺位、错位,或者内部约束不严、监督不力导致纪检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党员干部违反作风纪律问题及追究办法

        (一)挥霍浪费公款方面,有下列情形的,所花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违反规定公款吃喝的;

        2.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接待,或者超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

        3.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

        4.借外出考察、学习、培训为名公款旅游的;

        5.公款娱乐的;

        6.用公款滥发津补贴的;

        7.其他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

        (二)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方面,有下列情形的,公车私用私驾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1.未按规定将车辆录入定西市公务用车管理系统,或未按规定在网上进行公务派车的;

        2.公车私用、私驾或违规停放的;

        3.未按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将公车入库封存的;

        4.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工作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的,情节较轻者,对直接责任人指出错误,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1.无故不到岗的;

        2.工作日中午和工作(值班)期间饮酒的;

        3.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干私活、玩游戏、上网聊天或在茶屋、棋牌室、会所、农家乐等娱乐场所休闲娱乐、参与赌博的;

        4.出入私人会所或违规持有会员卡的;

        5.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6.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清退所收财物,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1.未按规定上报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

        2.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

        (五)联系服务群众方面,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指出错误,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群众工作方法简单,对办事群众不热情、工作态度生硬的;

        2.对群众吃拿卡要及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3.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 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 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或者推卸和转嫁责任的。

        (二) 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的。

        (三) 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相应的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主要责任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提出具体的责任追究建议。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县纪委负责实施。

        给予诫勉谈话的,由县纪委或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因情节较重以上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当年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较好”、“称职”以上等次,并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主体责任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委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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