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治庸问责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形成对庸懒散慢等懒政怠政行为抓常、抓细、抓长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中共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的部署,根据《定西市直机关治庸问责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定西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2015年效能风暴行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临办发[2015]11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庸问责监督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问题导向、惩教结合,常抓不懈、结果运用的原则,切实推动效能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和县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进行,根据职责分工,由县直机关工委牵头组织。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视情况分别由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县纪委、监察局和司法机关按职责权限处理。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及省市驻临单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单位所属部门、机构,对象为上述所有单位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情形: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定和工作部署、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不宣传、不传达、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政令不畅的;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县委、县政府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县委、县政府在一定时期的某项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
2.责任意识淡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疫情、灾情以及不稳定因素、安全隐患和重特大事故等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以及隐瞒不报、虚报谎报、迟报漏报,造成工作被动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内设机构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不严格依法行政或行政监管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情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所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违法、违规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对单位接到或上级部门转交的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转办的;对所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处理的;指示、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4.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县委、县政府形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审批或收费的事项而不纳入或已纳入但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项目,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或擅自设置审批条件、设立收费项目或工作人员被投诉问题较多经查证属实的;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及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5.违反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情形:违反法定程序或科学合理原则盲目决策,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采取重大行政措施,或因工作不力,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引发恶性上访事件的。
6.在商务活动中损害县委、县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形: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不守诚信,不履行合同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在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实施其他违规采购、建设行为的;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7.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其他应当问责的行为。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对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或人为增加审批环节,未能按时办结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益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一次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必须补全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和审批理由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的;工作中需要与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决定,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上级领导批示未能按时办理或未按要求办理的。
3.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材料或者物件,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6.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7.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行政管理中不使用合法票据的;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8.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征收、强制、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9.对相对人的申请态度冷漠,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冲突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利用职权刁难、干扰生产经营者的。
10.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共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履行公民义务,行为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其他应当问责的行为。
(三)领导干部和其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市县委八项规定的。
2.违反干部纪律作风规定的,特别是上班迟到早退和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串岗闲聊、乱发议论、网上炒股购物玩游戏、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3.对工作不负责任、松松垮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
4.违反全县机关劳动纪律专项治理要求的。
5.对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和群众或媒体反映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方面有关问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阻挠检查的。
6.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日常巡查。定期不定期深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检查了解作风建设情况。
(二)专项督查。适时选择一批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窗口服务单位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资料、现场走访等方式,开展专项督查。
(三)暗访抽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组织暗访组不定期开展暗访抽查。
(四)集中检查。结合机关党建工作年中督查和年末考核,每年进行两次集中检查。
(五)信访核查。健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认真受理、办理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媒体披露和网络曝光的典型问题进行跟进核查,严肃查处,及时回应。
开展上述各种检查,必要时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评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等参加。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可查阅有关乡镇、部门(单位)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也可对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相关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问题处理:
(一)乡镇、部门(单位)存在问题的,视情节对单位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追究;同时,对乡镇、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追究领导责任(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追责。
对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或者对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出现的作风问题不及时处理,甚至隐瞒、庇护或妨碍查处的;或者因此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及时汇报县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县委追究乡镇、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相关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二)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运用批评教育、书面检查、会议检讨(全体职工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及追究乡镇、部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责任等办法进行处理。
工作人员因效能问题被各级新闻媒体曝光的,不仅要对相关人员视情况进行追究,并要对所属乡镇、部门(单位)及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三)问题处理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乡镇、部门(单位)所属工作人员3人(次)以内受到会议检讨(全体职工会)以下责任追究的,要给予乡镇、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并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问责;所属工作人员4人(次)以上受到会议检讨(全体职工会)以下责任追究的,或者1人(次)以上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视情节给予乡镇、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处理,并相应给予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追究领导责任(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问责。
(四)对乡镇、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对乡镇、部门(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对乡镇、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给予通报批评的,对其他工作人员作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会议检讨(全体职工会)、通报批评的,由各党(工)委负责办理;需要对乡镇、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组织处理的,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处理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需要对乡镇、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纪律处分的,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由县纪检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实施问责处理的,不因工作人员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干部职工和由此连带需要对相关乡镇、部门(单位)和领导进行问责的,视情况由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县纪委(监察局)单独或联合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县直机关工委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台账,以实录方式,全面、准确记录督促检查和问责处理实况,定期向各乡镇、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年底对治庸问责情况作出综合排名并通报,同时报县委主要领导、县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并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作为确定县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政绩考核等次的依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问题处理情况,作为乡镇、部门(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以及干部职工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下方式问责的,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本年度其他方面评优评先资格;受到诫勉谈话或两次通报批评以下方式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受到两次诫勉谈话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以下方式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受到组织处理、政纪处分、党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主要领导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追究领导责任(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问责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参照工作人员问责相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乡镇、部门(单位)受到通报批评或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整改问责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取消主要领导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和内容,不得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得接受被检查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宴请、健身和娱乐活动等。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各乡镇、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直机关工委商县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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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