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日前,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财务科工作人员丁晨贪污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滨海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后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也是盐城市监委挂牌后第一起指定管辖案件。
经调查,被告人丁晨在委托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其负责医保报销、制作记账凭证的职务便利,通过篡改票据的方式,侵吞公款120余万元。
5月3日,盐城市监委将丁晨涉嫌贪污犯罪案件指定滨海县监委管辖。同日,滨海县监委决定对丁晨立案调查,并经盐城市监委批准,对丁晨采取留置措施。
5月21日,丁晨被解除留置移送检察机关。
滨海县监委留置“第一案”流转高效,环环相扣,从采取留置措施到解除仅历时19天。在这19天中,滨海县纪委监委综合运用谈话、询问、讯问、调取、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调取涉案资料800余页,扣押银行卡、消费卡30余张,形成8卷卷宗。案件管理室全程参与,按照调查程序合法、措施使用规范、审批手续完备等要求“先把关”。审理室提前介入,对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的合规合法进行“再把关”。
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后,法院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与指控实现“零差异”,在取证上实现“零补证”。据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也未提起上诉。
“办理首例留置案件,是我们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调查权的一次生动实践,在工作过程中也锻炼了队伍,为今后办理留置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滨海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陈开尚表示。(江苏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罗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