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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法衔接20讲】9.监察法在监察工作原则和方针方面的规定 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精神保持一致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量:2213    发布时间:2018-12-10 19:44    选择字号:T | T

        开栏的话:

          继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后,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在宪法框架下,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实现法法衔接,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深入开展的具体行动。为更好学习领会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把握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即日起,本网和中国纪检监察报联合开设“法法衔接20讲”专栏,敬请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监察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指导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既体现了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同时又兼顾了与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的有效衔接。

          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的一条重要经验,是正确惩罚犯罪,防止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重要原则。一方面,一个人是否犯罪,是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不因案件的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另一方面,对于是否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如何收集、调取证据,是否开庭审判等等,都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进行监察活动,涉及对监察对象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等问题的处理,同样应该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为保障有力开展反腐败工作,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权限和手段,如讯问、搜查、扣押、留置、技术调查等,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和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不偏私、不枉法,确保相关工作和案件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置得当、程序合法,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要求“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在刑事诉讼中,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权。这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同样,“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监察对象民族、性别、职业、出身、职务、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不同而予以不同待遇,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权,以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办案公道、不徇私情,既不能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也不能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惩是为了更好地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对违纪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不能单纯为惩戒而惩戒,而应与教育相结合。监察法规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责中,第一项职责即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善于做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悔过、认错,又要引导他们学习、遵守宪法和监察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树立法治意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通过依法追究、惩罚犯罪的诉讼活动以及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不间断进行道德和法治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能够认识到职务犯罪行为给党和国家事业、人民利益带来的危害,促使其积极配合公诉、审判活动,真诚认罪、悔罪。

          在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监察工作原则和方针,做好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机衔接,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案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作为一个重要原则贯彻执行,才能保证监察工作和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第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是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最好的维护。不过,要考虑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的法定情形,比如,自首、揭发他人立功、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等,监察机关据此对监察对象作出处理,这也同样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要求。第三,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过程中,既要坚持党的政策策略,也要遵循法律规定,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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