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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法衔接20讲】 13.监察机关在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上 与执法机关依法有序衔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量:2653    发布时间:2018-12-19 19:49    选择字号:T | T

        开栏的话:

          继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后,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在宪法框架下,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实现法法衔接,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深入开展的具体行动。为更好学习领会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把握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即日起,本网和中国纪检监察报联合开设“法法衔接20讲”专栏,敬请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既离不开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助、配合,也离不开执法机关的协助、配合。监察法对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许多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均有规定。一方面,将客观存在的协助、配合关系制度化、法律化,保障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另一方面,合理配置权力,形成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比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要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就体现了这一要求,有利于强化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风险。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确实、充分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因其职能,有人员、装备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监察法明确规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监察机关和执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和协调联动的整体合力,既确保了案件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减少了工作环节和办案成本,有利于实现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之间顺畅高效对接。比如,2018年5月11日,根据云南省监委决定,云南省公安厅发布A级通缉令,对西南林业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蒋兆岗进行通缉,仅20天,蒋兆岗就被抓获归案。

          要善用慎用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以技术调查措施为例,这项措施是监委拓展线索、发现事实、掌握调查对象动态的利器,同时,由于敏感性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程度较高,必须要严格规定审批权限。监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相关案件是否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根据需要”。也就是说,虽然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但并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只要办理上述案件,都必须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犯罪的实际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一定要十分慎重,严格依法。

          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是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重要赋权。一方面,要该用则用,充分运用、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措施,有效惩治职务违法犯罪,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另一方面,要审慎稳妥,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内控程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各项措施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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