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经山东省滨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滨州市中级法院对山东省农业厅原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单增德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单增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12年10月,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政府副市长及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山东润辰工贸有限公司、刘俊义等24个单位或个人现金、银行卡、购物卡、贵重物品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37万余元。
单增德在接受山东省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纪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款物价值559.6万余元、美元1.1万元、金条2根,其中,单增德亲属代其退还442万元、1万美元、金条2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增德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单增德索贿4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66.9万余元,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单增德在接受山东省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处罚;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单增德近亲属代其退还部分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后,单增德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