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彭再魁受贿一案进行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彭再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彭再魁违法所得332.161396万元,上缴国库。
衡山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9月至2011年10月,彭再魁先后担任长沙市国土局芙蓉分局副局长、局长,芙蓉区朝阳街街道党工委书记,芙蓉区政府副区长,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等职务。彭再魁利用自己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李某某、周某、许某某等11人的财物。其中彭再魁单独受贿数额为273.333296万元,伙同其兄彭伯魁共同受贿58.8281万元,共计受贿332.161396万元。案发后,彭再魁向检察机关退交了3299120.65元。
另查明,彭再魁在“两规”期间,交代了省纪委尚未掌握的,收受李某某、周某、许某某等人的贿赂事实。彭再魁在羁押期间获得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将线索举报给看守所,看守所将线索转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根据举报的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已将其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彭再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中,彭再魁系主犯。根据查明的事实,应认定彭再魁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彭再魁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据此,综合被告人的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春璞 通讯员 刘志强 廖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