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受处分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回访教育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及时了解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思想状况,帮助其正确认识所犯错误,正确看待组织的处分,认错悔错改错,放下思想包袱,积极干事创业,实现从“有错干部”向“有为干部”转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市纪委《关于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回访教育的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受处分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以下简称受处分人员)为受到除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以外的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具体包括: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党纪处分的党员;
(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政务处分的监察对象;
(三)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政务处分的监察对象。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回访教育,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含派驻(出)机构)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全面了解掌握其思想、学习和工作状况等,并予以教育帮助、激励引导的工作。
第四条 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疏导解压、注重实效、协作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回访教育要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靠理想信念、政策法律、事实证据、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的关怀去感化受处分人员,使其相信组织、依赖组织,真诚认错悔错,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积极担当作为。
第六条 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由案件审理室统筹协调,相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和联系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配合实施。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分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内和处分影响期(处分期)满后两个阶段实施,回访的次数应当根据处分影响期(处分期)长短和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状况予以确定。
(一)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内的回访教育,党纪政务轻处分的不得少于1次;党纪政务重处分的每年不得少于1次。
(二)处分影响期(处分期)满后的回访教育,在处分期满后一年内集中进行。
第八条 回访教育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回访前应全面了解受处分人员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处分情况,掌握处分所依据的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回访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受处分人员对所犯错误和组织处分的认识;
(二)了解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和工作表现情况;
(三)鼓励受处分人员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四)对其进行教育引导。
回访教育的内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回访教育应当监督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检查受处分人员的职务、职级、待遇、年度考核、评先选优、奖金发放等影响性规定以及恢复党员权利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回访教育应当听取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相关领导、干部群众对其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的评价,并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现实表现材料。
第十二条 处分影响期(处分期)满后的回访教育还应对受处分人员的表现进行民主测评,了解单位职工对受处分人员的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 回访教育工作根据受处分人员的实际状况,灵活运用单独谈话、集中座谈、上门家访、联合帮教等方法进行。
(一)单独谈话重点掌握受处分人员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谈话要有代入感,换位思考、感同身受;有贴近感,和风细雨、绵绵用力;有认同感,看人长处、补人短处、帮人难处;有真实感,实事求是、以真求真。
(二)集中座谈通过与受处分人员共同重温入党誓词、交流发言等形式唤醒受处分人员的初心,疏导情绪、凝聚人心、激发活力。
(三)对行动不便、生活困难的受处分人员,上门家访时将回访教育与组织关怀相结合,既要感化教育受处分人员,又要给予慰问和一定的物质帮助。
(四)对思想转化不明显的重点回访教育对象,可采用回访教育人员与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联合帮教的方式进行回访教育。
因特殊情况无法见面的,可采取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回访教育。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分阶段谈话机制。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内的回访教育以审理部门为主,联系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配合。处分影响期(处分期)满后的回访教育以案件查办部门为主,联系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配合。
第十五条 建立分层评定机制。通过回访,根据受处分人员履职尽责、工作业绩情况,结合其思想认识和各方面意见,区分不同层次作出评价,形成鉴定材料,为选人用人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建立档案分类管理机制。回访教育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根据受处分人员的身份类别分类建档保存,党员领导干部的归入廉政档案,其他党员干部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中保存。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处分影响期(处分期)满后,回访教育人员要对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内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状况进行全面评价,客观公正提出评价意见,并会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对回访教育结果,按下列情形处置:
(一)对在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内积极悔错改错,思想转化明显、党性观念增强、勇于担当作为、工作实绩突出的,予以肯定和鼓励,特别优秀的在处分影响期(处分期)满后向组织推荐使用;
(二)对受处分后思想消沉、党性观念唤醒不够、改错表现不明显、工作消极的,要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帮助其调整心态、提振精神,必要时进行提醒谈话,做好进一步跟踪回访教育工作;
(三)对受处分后党性观念依然淡薄、思想顽固不化、工作作风懈怠或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的,予以批评教育或建议组织处理,并责成所在单位(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政务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回访教育人员应当及时汇总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建议有关机关(部门)按程序报批后,提前解除处分。
国家公务员在受政务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回访教育人员应当及时汇总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建议有关机关(部门)按程序报批后,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