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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纪律应该回归纪律本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量:1927    发布时间:2015-08-27 15:11    选择字号:T | T

        正常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需要由社会规范加以调整和控制才能获得。社会规范一般包括习俗、道德、宗教、法律以及纪律等规范,这些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规范体系。纪律规范是这一社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的纪律规矩就是这样的规范。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继续深化“三转”,突出党纪的规范特性,强调纪律审查的政治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使党的纪律真正实现对党章原教旨的回归。

        在本质属性上党的纪律要回归“规范性”

        党的纪律无疑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实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的那样,“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作为党内法规主体的党的纪律无疑具有与国家法律一样的规范性。

        纪律的规范性首先表现为它属于应然的范畴,而非实然的概念,这就与我们常说的纪律建设等实证概念相区别。其次,纪律规范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它必须指涉一群人,而且事实上被指涉的这一群人都普遍遵守这一纪律,这就要求党纪面前必须人人平等,不能选择性启动纪律程序,更不能同事不同纪、同案不同罚。最后,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纪律,与法律规范强调权利义务相一致所不同,纪律首先强调成员对组织的义务,所以党的纪律也首先意味着一种义务,党章就是先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党章第三条),然后才列举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党章第三条)的。

        因此,党的纪律首先要回归规范性,否则就会混淆纪律与纪律建设,更使党纪本身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的纪律要回归规范性,否则纪律审查就会出现随意性,有纪不依、执纪不严的现象就会发生;党的纪律要回归规范性,否则就会有少数党员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甚至借行使党员权利之名,向党组织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

        在纪律审查上党的纪律要回归“政治性”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纪律是一定社会组织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但它不同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一般社会组织制定的工作纪律、劳动纪律、教学纪律,也不同于一般政党制定的纪律规范,它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党内纪律,因此,本质上就具有强烈的政治性。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政治就是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内政及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政党的纪律行为显属政治活动无疑。我们也知道,我们党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组织和思想上的领导,党的纪律审查活动无疑也是这一领导作用的体现,首先表现为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无论是处置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线索,还是审查违纪案件,都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可见,在所有纪律类型中,政治纪律永远是一个政党首要的纪律,这也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党的纪律审查活动的政治性特征。

        反观当下情形,尚有少数地方的纪委俨然党内的公检法,把党内纪律审查当做司法检控,把严肃的政治活动当成了一般的法律活动;在纪律审查上,法纪不分,重法轻纪,纪律审查与司法调查程序咬合混乱的情况依然存在,这些都违背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对执政党来说,把纪律这条线守住了,就不至于出现大的问题。所以,在党的纪律审查中必须时刻绷紧讲政治这根弦,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增强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定力,把握好纪律审查工作的力度和节奏,以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以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

        在党纪与国法的关系上党的纪律要回归“前置性”

        王岐山同志在浙江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我们之所以强调纪在法前,一方面是因为党纪严于国法,中共党员在党员与公民的身份认同上应该首先强调党员身份;另一方面是由国家司法的终局性特征决定的。一般认为,国家司法机关对于应由其管辖的所有法律性质的争议享有最终裁判权,这就是司法的终局性。

        我们知道,赖以支撑社会正常秩序的社会规范一般有习俗、道德、宗教、法律以及纪律等规范。在这些社会规范中,法律规范因其具有简便、快捷地调节社会关系、约束人们行为、裁判各种越轨行为的功能,故而相较于习俗规范、道德规范乃至纪律规范而言,法律规范处于终局性位置。换言之,对于法律规范而言,习俗规范、道德规范乃至纪律规范则具有前置性。因此,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不仅是从严治党的客观需要,也是抓早抓小的功能体现,更是纪律规范本质属性的回归。

        这种前置性首先体现在纪律审查的启动上,只要发生违纪行为,不管这一违纪行为是否触犯国法,都应启动党内纪律程序。其次表现在与法律制裁的竞合上,也就是说,即使党员的某一违法行为(必然已违纪)已然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制裁,仍然可以依据党内纪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最后体现在发挥治本功能的效果上,党员不但应该不敢、不愿触犯国法,更应该不敢、不愿违反党纪。当下,有的纪委错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只重视查办能移送司法机关的大案要案而忽视查办单纯的违纪案件;更有甚者,纪律审查报告、审理报告混同于司法机关的起诉书、判决书,主要体现违法问题,却把违纪问题当成注脚。这就偏离了纪委的本职和主业。

        党员违法必先违纪,违反法律的贪腐行为毫无疑问是纪律审查的重点,但违反纪律恰恰是这些问题的开头,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必须体现在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委不仅要打“老虎”,查办那些能够移送司法机关的大案,更要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用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行为,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要求,让纪律和规矩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王军仁作者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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