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查处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不论官员本身是否有贪腐意愿,都常常面临着亲友或他人不正当乃至非法请托办事的压力,甚至可能被他人所腐蚀、挟持、诱迫而拉下水,这样一种状况就使得研究者必须将注意力同时投入到对整个社会的外部政治文化生态的审视上来。某些较为流行的不良权力观体现的是某种深层文化结构,或反映了相当一部分人的集体无意识。
从某种程度上说,贪腐的官员亦来自广大民众,故审视他们,亦是审视全体民众,更是审视我们自己。
1 亲友的权力观,错误权力预期或对权力红利的错误预期
有时,包括官员亲友在内某些民众的权力观或权力预期,同贪官的权力观并没有太大差别,都视“升官”为发财的渠道、以权谋私和享受特权的机会等,具有某种程度的观念同构性,这亦可以从某些单位在进行投票选举时某些民众心态以及对权力获得者的祝贺态度上看出。这倒并非说不可祝贺升职的官员,而应关注是在什么意义上去祝贺的,比如,是将升职视为获得机会为国为民做出自己更大的贡献,或者施展自己的正向抱负,还是将其视为获得特权和利益的肥差?如果是后者,可见这些人的权力观其实跟那些贪官的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不过因为位置的不同,官员亲友更多是持寻找庇荫和利用的态度,更关注的是权力在任人唯亲、裙带主义、广植党羽、结党营私、获取资源利益等方面的好处,说白了就是“背靠大树好乘凉”。
因为这种权力观念以及背后所体现的道德观念,使得亲友在官员堕落和贪腐的道路上,不但不能发挥及时善意的规劝、警示、谏止,即所谓“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的正面作用,反而发挥着共谋的反面作用,比如默认、教唆、怂恿、引诱、包庇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其实,贪官的所作所为,亲友往往十分清楚,可是在实际行动上,却要么根本不认为是“病”,要么讳疾忌医,要么为之隐讳、遮掩、文饰开脱,而不是本着良知和善意去阻止其行为。而有些人,无论官员有没有贪腐等问题,是不是正直,都是一味地去趋附、攀缘(关系)、附和、巴结等。难道他们不怕被“传染”?还是本来就生了同样的“病”?为什么不在官员“初病”时直接提醒对方、规劝之,或敬而远之呢?可见事情往往是无独有偶的,抱有同样不当权力观念的官员和民众乃是同一条藤上的瓜,“一只碗不响,两只碗叮当”,所以才能一拍即合。
这亦可从某些作为权力投资者的某些丑陋表现中看出来——官员在位时,一再巴结诱惑利用谀颂之;个人不正当要求未被满足时,亦即个人的权力投资或权力投机失败时,则翻脸不认人,倒打一耙,互相攻讦;官员失去权力时,则人走茶凉,门前冷落鞍马稀。可见围绕不正当的权力运用毫无真实情意可言,亦毫无道德性可言。
2 深层社会文化心理或集体文化无意识
首先是几千年来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权力等级制以及相应的权威主义文化与人格,造成日常生活中默认的等级制权力位阶。突出表现之一即是严重的官本位意识和对权力的盲目崇拜。在官民或上下属之习惯地位分配方面,往往是一般民众、下属听从官员、上级的命令与差遣,或下属与民众对于官长的单向服从、顺从和侍奉,鲜见基于人权平等和人格平等基础上的平等相与或互助情意。有些本身亦持权威主义人格的民众,往往在官员、上级或有钱人面前直不起腰,或卑躬屈膝,或讨好、取悦之,而社会竟然也都视为理所当然,成为一种集体文化无意识,由此默认和助长了某些官员的威风与权欲,直接或间接给其贪腐行为创造了社会文化心理条件。
其次是缺乏独立人格和基本人权意识。因无独立人格,故有对权力的非理性、非正义之依从、顺从和服从,所以往往依附强权,寻求庇护庇荫,大搞派系、小圈子政治,配合演戏,投公桃报私李或公权私报(托公报私),进行人格尊严的让渡与交易等。因为缺乏基本人权意识,故对非正当权力运作心存非分之想和不良期待和觊觎,比如分一杯羹或搭贪腐便车之心,而不是通过正当的方式来追求自己正当的权利利益。
再次是不良文化惯例或风习,亦即民众的某种错误权力认知和期待。不能否认,有些人期待的不是官员的公正与正直,而是官员对自己的非正当照顾。这些人往往不是将政府机构和官员公职看成是权力受到严格制约、职责权限严格规定、权利义务平衡的公共服务机构与职位,或是客观中立的仲裁机构与职位等,而是认为所有官员必定会或必定有权力绕开正常程序来进行不正当运作和非法助人。于是,有些人无论做什么事都先找门路、拉关系、走后门,甚至当自己的不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便对官员心存怨恨。久而久之,这些风习会对某些立场不坚定的官员形成一种外部压力,在其贪腐之路上压上了最后一根稻草。那么,如此说来,送礼送钱的人到底是无奈之举,还是主动迎合,甚至是居心不良、怂恿教唆、心存非分之想?如果是后者,岂不是意味着两者在价值观上根本就是同构的,甚至是贪官的帮凶、共犯乃至主谋?就此而言,民众本身的行动选择和道德选择也要为贪腐肆虐的状况负上一定责任,尤其是对于那些主动被动地迎合不正之风的民众来说,更要对此进行自我问责或社会问责,不能把社会风气恶化的责任一股脑地全都简单地推给制度,或全部推到贪腐的官员身上。
3 培育社会新风尚,转变政风官风民风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贪腐问题上,一方面,大家都是受害者,但另一方面,其实许多人又都不同程度地以不同方式亲身参与乃至制造了这一局面,这才是贪腐流行的最大群体心理学动因或机制。包括官员亲友和普通民众在内的整个社会某种程度上的集体性、普遍性的错误权力观念、价值观念、道德水平、不良文化风习和集体文化无意识等,都要为贪腐形势的严重性负责。作为根本应对,便需要一个文化重建运动,国家、社会和民众都应以不同形式参与进来。并且,就其实现路径和保证其有效性而言,尤其需要国家力量秉承公义、公意和善意的强行介入,以立法的形式,在保障正常人性追求、人权与遏制不当权力欲望、不当手段之间进行明确划分,辅以教育的形式,进行先进文化建设,培养社会新风尚。
如同要重塑官员的权力观和职业观一样,也要通过普通教育、常识教育和法律教育等,让民众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重塑政治生态与道德生态。错误的权力预期害人害己,既害了官,也害了民,更害了国家与民族。民众基于错误预期的权力投机或权力投资会带来偏执而虚妄的挫折感、委屈感和不公正感,并进而在这种权力认知和挫折感的刺激下,无视正式政治制度、权力结构、法律规章等的现实规定,任性地钻制度漏洞,营私舞弊,贪污受贿,以不正当乃至违法犯罪的行动来强行实现其不正当权力预期和权力红利,减少心理失衡等——这和官员在错误自我身份认知的刺激下的贪腐心理是一致的。故要通过教育端正或重塑民众正确的权力观和权力预期,免生不良期待及权力红利期待失落后的失望、愤怒、指责、攻击等无谓情绪。同时,明确官员的职责权限,健全问责机制,依法行政,保证权力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此外,在权力监管上,还可引入商业、私营机构或服务性行业的管理机制。比如实行打分制度,形成一种消极监督制约机制;或者将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化、细致化、公开化,贴在办公场所的墙壁或其他显眼处,让官员、国家公职人员和前来办事的普通民众都可以看到或随时查阅,从而对官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形成一种直接的监督制约作用——其实也是一种保护作用,可以使得民众无法不正当地要求官员和公职人员做超出其权力职责范围之外的事情,从而双向互动地转变政风官风民风,依法公正行政。这种种措施的目的并不在于初期必然出现的短暂的某种官民紧张关系,而更在于通过群众的评议压力和官员的职责权限要求等,促成官员和民众双方都自觉、主动调整和改变其对于权力和公职的心态行为,形成正确的言行举止,并在各自进一步形成普遍新常态和惯例后,内化和转化为新的政治文化预期和政治文化生态,从长远来看,反而能够形成更为和谐高效的官民关系和官风政风。到那时,官员不敢任性胡来,民众亦不会基于私利性的考虑来强求官员任性胡来地为自己营私舞弊,并进一步影响到后来者的权力预期和权力运行,最后形成良性制度循环。
总之,官员的贪腐既不仅仅是心理学的问题,也不完全是价值观的问题,因为即使官员的价值观蜕化,也仍然需要有贪污的制度空间、机会和环境,这恰恰说明制度本身也有其漏洞。此外,官员和同僚等也都来自于广大民众,亲友亦如此。就此而言,则诸如身份认知不协调、刻板印象、预期、从众心理、制度依从和制度因应等社会心理学的分析视角,都可以被同时运用到对以上不同主体的分析上,而并不是泾渭分明、截然分开的。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共享着某些共同的心理情意结构,故审视他们,亦是审视全体民众,更是审视我们自己。(作者罗云锋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社会学博士后、法学博士后、文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