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要战略抉择,也是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在国家治理上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从思想上真正弄懂依法治国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首要原则,就成为贯彻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前提。
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实践的历史经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执政的共产党提出的,也是在党长期领导和推动法治建设实践中实现的。从新中国法治建设和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探索过程来看,曾经经历过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依靠法律、从建设法制国家到依法治国的转变。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党由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转变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的党。建国之初,面临医治战争创伤、巩固新生国家政权的紧迫任务和国内外严峻的形势,只能依靠党的政策来治理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家的主要任务转向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靠政策治国就难以为继,而必须逐步加强立法,健全法制。党的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民主、完备法制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不断加强法治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党治理国家的手段也开始从主要依靠政策逐步过渡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快、执法环境逐步改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开始形成。
1997年,在总结新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了党在执政理念上的重大转折。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则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坚定的政治方向。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同时提出从制度以及程序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由此可见,从新中国成立后的探索,到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实践,65年的奋斗历程表明,党的领导从根本保证了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没有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决不是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正确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理论、政策和主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不可能由分散的个人以各自为政的形式来实现,只能通过民主的组织原则和程序,把民主与集中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人民政权来实现。因此,推进人民民主、实现依法治国内在地需要一个坚强的核心来领导。这个核心必须能够代表全体人民的最高利益和整体意志,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能够统揽全局,谙熟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具有丰富的组织经验和崇高的政治威信,能够团结和率领各族人民统一行动。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这个重大历史使命必然落在其身上。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代表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方向。我们实施的依法治国是人民的依法治国,我们正在建设的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法治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方向。
依法治国的过程是实现党的理论、政策和主张的过程。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既有人类法治的一般特征,更有着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党代表人民的利益,集中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积极推动国家的法治化建设。党的理论、政策和主张本身是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它经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的统一。因此,依法治国的过程也就是实现党的理论、政策和主张的过程,是通过法治的渠道实现党的领导的过程。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进程中,离开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目标就会落空。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在国家政权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党的领导为确保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提供保证
维护法律权威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中国法治要赢得长足发展需要一定的历史过程,在这样的背景下建设法治,必然存在如何树立法律权威与维护法律权威的问题。目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时代潮流,树立法律权威成为不可回避的历史重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树立法律权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力量。在当今中国,发动和组织全体人民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党的领导。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伴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迫切需要解决大量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改革任务艰巨复杂。这就要求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有机统一起来,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充分发挥法治注重顶层设计、系统谋划的优势,增强改革决策的权威性、科学性、预见性,掌握好改革节奏,控制好改革风险,减少和避免改革的随意性和短期行为,防止出现颠覆性错误。在此情形下,中国共产党作为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核心,对各种社会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对不同的价值观念进行整合,对公民的政治参与进行组织和引导,是保持社会稳定极为重要的条件,也是法治建设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全面有序进行,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从立法工作来看,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正确领导,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制定出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法规。从执法工作来看,由于诸多原因,执法过程中的干扰因素甚多,有些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同法治要求相差甚远,要解决这个问题没有党的领导是难以取得好的效果的。为此,需要切实加强党对负责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教育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使用。逐步形成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的良好政治生态,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