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延伸监督触角,实现关口前移,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巡查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边巡边改、严格监督。
第三条 巡查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巡查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年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巡查对象及形式
第五条 巡查对象: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及下属单位、驻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县直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巡查形式:全面情况综合巡查、重点工作专项巡查、热点问题跟踪巡查。
第七条 每年由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5个乡镇或单位作为当年巡查对象,报请县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综合巡查的时限原则上为一个月,专项巡查和跟踪巡查的时限由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在20日内完成。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九条 巡查内容
(一)综合巡查内容:
1.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县委八项规定情况;
3.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4.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情况;
5.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推荐考察工作情况;
6.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7.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
8.其他需要综合巡查的内容。
(二)专项巡查内容:
1.县委、县政府当年安排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2.县委、县政府当年承诺民生实事的办理落实情况;
3.涉及民生领域相关政策和工程项目的落实情况;
4.其他需要专项巡查的内容。
(三)跟踪巡查内容:
1.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2.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要求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
3.其他需要跟踪巡查的内容。
第四章 巡查程序及方式
第十条 巡查采取下列程序:
(一)制定巡查工作方案;
(二)通知巡查对象;
(三)公开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和网站等,畅通信访渠道;
(四)组织实施巡查;
(五)对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或纪检监察建议书,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移交处理;
(六)对需要整改的事项进行复查验收;
(七)向县纪委监察局提交巡查情况报告;
(八)建立健全巡查卷宗。
第十一条 巡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巡查采取下列方法开展:
(一)听取被巡查乡镇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召开被巡查乡镇或单位的干部职工大会,征求意见建议并开展问卷调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资料;
(四)深入有关现场实地察看相关情况;
(六)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巡查乡镇或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要求被巡查乡镇或单位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巡查人员及职责
第十三条 巡查组组长由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由六个派出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一巡一授权,工作人员以县纪委监察局和六个派出纪检监察组人员为主,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从检察、财政、审计等部门随机抽调,巡查范围临时指定,提交县委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 巡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所巡查对象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现场巡查、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等;
(三)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巡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解决巡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第六章 巡查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巡查组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行使巡查职能,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做到“五”不: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日常工作,不插手处理该单位业务工作的具体问题,对遇到的问题不盲目表态,并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巡查回避制度;不泄露、不扩散巡查情况和有关谈话内容,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发现的重大情况不擅作处理或隐瞒不报、歪曲捏造事实;不向被巡查单位提任何个人要求,不在巡查过程中请托或办理私事;不在巡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有收受被巡查单位的红包、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等行为。凡出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被巡查单位纪律要求:
被巡查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巡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提前向巡查组通报有关工作安排,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被巡查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有关联络、协调工作。被巡查单位对巡查组移交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整改。凡出现被巡查单位不配合工作的,将追究被巡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提请县委进行组织处理。
第七章 巡查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巡查结束后,巡查组要形成巡查报告,对被巡查单位给予综合性评价,并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县纪委监察局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巡查结果。
第十八条 对巡查出的一般性问题和苗头性问题,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提醒告诫,做到边巡边改。
第十九条 对巡查出的具体问题和突出问题,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对巡查出的严重问题,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对该乡镇或单位进行专项整治。
第二十一条 对巡查出的违纪问题,经初核并报县纪委常委会批准立案后,进行调查处理;对巡查出的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巡查组对督办事项的落实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做到一盯到底,促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被巡查乡镇或单位对问题的整改结果,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县纪委监察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