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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关于印发《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采砂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共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纪委    浏览量:4773    发布时间:2017-03-23 08:15    选择字号:T | T

        中共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委办公室  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采砂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及驻临各单位:

        《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采砂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314



        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采砂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采砂秩序,强化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促进乡镇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对采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水务、国土、综合执法、公安、环保、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

        (二)责任人员: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对采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水务、国土、综合执法、公安、环保、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派出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未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本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对辖区内采砂企业(点)底数不清,未建立登记管理台账,向县上相关部门瞒报、漏报的;

        (二)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的;

        (三)对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未向县上相关部门报告的;

        (四)对辖区内采砂企业(点)存在的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制止、隐瞒不报的;

        (五)辖区内采砂企业(点)砂坑回填、耕地滩涂地恢复、河道疏通清退不到位的;

        (六)对采砂企业(点)回填恢复的耕地、滩涂地等没有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的;

        (七)配合县上相关部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

        (八)干预相关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的;

        (九)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县水务部门未履行河道主管机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对河道内采砂企业(点)未建立登记管理台账,底数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未及时督促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四)未及时足额向采砂企业(点)收缴河道采砂管理费、保证金,或收缴后未及时上交县财政的;

        (五)对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发现不及时,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六)对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应按规定调查而未调查,或调查不认真,弄虚作假、袒护包庇的;

        (七)对河道内非法采砂企业(点)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向县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未移送真实情况的;

        (八)河道内采砂企业(点)河道清理疏通、砂坑回填、垃圾清理等不彻底、不到位的;

        (九)对河道内非法采砂企业(点)未按规定向电力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恢复供电的;

        (十)配合县直有关部门、指导乡镇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

        (十一)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县国土部门未履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对采砂企业(点)未建立登记管理台账,底数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出让采矿权,发放《采矿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河道内采砂企业(点)发放《采矿许可证》的;

        (四)对非法采砂行为发现不及时,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五)对非法采砂行为应按规定调查而未调查,或调查不认真,弄虚作假、袒护包庇的;

        (六)对非法采砂企业(点)的违法行为向县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不及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未移送真实情况的;

        (七)采砂企业(点)破坏的耕地、荒山荒坡、滩涂地恢复不彻底、不到位的;

        (八)对非法采砂企业(点)未按规定向电力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恢复供电的;

        (九)配合县直有关部门、指导乡镇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

        (十)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县综合执法部门未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接收县水务、国土等部门移送非法采砂案件的;

        (二)对县水务、国土等部门移送的采砂违法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而不处罚,逾期不作出处罚决定,或徇私舞弊、袒护包庇,处罚不公平、不公正的;

        (三)配合乡镇、县上相关部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

        (四)对乡镇综合执法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县公安部门未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接收县水务、国土等部门移送非法采砂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

        (二)对县水务、国土等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砂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决定的;

        (三)对县水务、国土等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砂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不力的;

        (四)依法查处妨害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不力,打击暴力抗法不力的;

        (五)配合乡镇、县上相关部门工作不力的;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县环保部门未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采砂行为未及时发现,或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破坏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移送的;

        (三)配合乡镇、县上相关部门工作不力的;

        (四)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县安监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采砂行为未及时发现,或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依法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对发生安全事故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移送的;

        (四)配合乡镇、县上相关部门工作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砂企业(点)颁发营业执照的;

        (二)对非法采砂企业(点)未按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配合乡镇、县上相关部门工作不力的;

        (四)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县电力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砂企业(点)供电的;

        (二)对相关部门确定依法停产、关闭、取缔的采砂企业(点),未及时停止供电,并依法拆除供电线路、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的;

        (三)对已停产、关闭、取缔的采砂企业(点)断电后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恢复供电的;

        (四)配合乡镇、县上相关部门工作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收缴的罚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部门的,视其情节,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验收不达标的,视其情节,追究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

        第十五条  采砂监督管理需要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党组)及党员领导干部需要问责的,按《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问责方式进行问责。

        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需要问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问责。

        对其他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县管科级干部的责任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追究;乡镇一般干部的责任由乡镇追究或报其主管部门追究;县直部门(单位)一般干部的责任由县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追究;村两委负责人的责任由乡镇追究。

        第十八条  采砂监督管理中,乡镇和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受到问责的乡镇、部门及人员的年终考核、评优选先、干部任用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县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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