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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中共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纪委    浏览量:4830    发布时间:2017-05-11 16:44    选择字号:T | T

        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定西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实行巡察制度,突出政治巡察,加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以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等情况的巡察监督。

        第三条  县委巡察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被巡察乡镇、单位开展综合巡察、专项巡察及跟踪巡察,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健全制度,规范行为,推动全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县委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整体安排,依纪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将巡察工作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性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县委常委会每年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县委巡察工作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七条  成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具体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巡察工作。

        第八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委决策和工作部署并报告工作,落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

        (三)决定巡察组组成人员及授权事宜。

        (四)听取和审议巡察组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巡察组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五)研究巡察结果运用,提出处置意见。

        (六)对巡察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办公室设在县纪委。

        第十条  巡察办负责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部署,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研究制定巡察工作制度、机制,协调解决巡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巡察服务保障。

        (三)协调有关部门遴选、培训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工作人员,建立巡察人才库。

        (四)指导各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根据县委巡察安排,督促检查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督办县委和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六)发布巡察有关信息。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次一授权,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组长作为落实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本巡察组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与巡察办沟通重要情况。

        (二)签批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回访报告等巡察工作文件。

        (三)对本巡察组组成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向领导小组提出本巡察组组成人员回避建议。

        (四)办理领导小组及巡察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县委建立巡察人才库。遴选政治坚定、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担当、身体健康的领导干部进入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检察等业务,且理想信念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遵守纪律的干部担任巡察组成员。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巡察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适时调整充实巡察人才库。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任务

        第十四条  县委巡察的主要对象为:法院、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乡镇站、所、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其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其他需要巡察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县委巡察工作重点发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巡察对党的建设认识是否清楚;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是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和政治理论学习是否经常;三会一课制度是否全面落实;党费标准是否清楚,收缴是否及时规范;入党誓词是否清楚;党员发展是否规范;干部教育管理是否严格;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等。

        (二)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巡察对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得到贯彻落实,特别是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政令是否畅通,是否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否存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情况;是否存在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言行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况。

        (三)落实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巡察党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部署是否经常,约谈、三述、履责和专项报告、签字背书等压力传导是否到位,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是否落实,支持纪委(纪检组)工作是否有力。纪委(纪检组)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研究部署是否经常,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是否发现及时、查处有力,对群众反映、举报的信访线索是否调查深入、查处严格;重要案件是否按规定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研究、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三务公开、廉政风险防控、财务管理等制度机制是否落实;《廉洁自律准则》是否有效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是否如实。

        (四)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巡察是否存在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及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修建楼堂馆所、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以及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

        (五)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巡察是否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及有关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两委班子换届选举是否存在拉票贿选问题。

        (六)扶贫政策落实及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巡察扶贫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到位,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是否到位;在惠农补贴、民政救济、三资管理、危旧房改造、扶贫贷款、医疗救助、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困难学生补助、四类儿童帮扶等惠农政策落实中,对象是否准确,发放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侵占等问题;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资金资源分配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有失公平、违规审批等现象。

        (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方面的问题:对七破七树(因循守旧、消极等待、小进则满、畏首畏尾、狭隘封闭、急于求成、坐而论道的思想是否破除,开拓创新、抢抓机遇、创先争优、敢于担当、包容合作、蹄疾步稳、真抓实干的意识是否树立)是否落实;对少讲不能办,多想如何办,定下的事情就马上干、抓到底的工作作风是否落实;领导干部是否做到俯身接地气,抬头谋长远,率先撸起袖子加油干,无所畏惧挑担子;是否存在庸、懒、散、慢、混、拖、卡等方面的问题。

        (八)省委巡视、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巡察是否不认真办、不及时办、不按要求和规定办等情况。

        (九)县委确定其他需要巡察的事项。

        第十六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干部考察组应当听取巡察组意见,沟通了解有关情况,巡察组认为不宜向干部考察组提供的,可以向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反映。

        第四章  巡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实行全覆盖,五年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具体巡察对象、巡察时间和巡察组的确定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县委审定后执行。巡察组实行三不固定,即:巡察组组长不固定,巡察乡镇、单位不固定,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不固定。

        第十八条  坚持综合巡察、专项巡察和跟踪巡察相结合。综合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两个月以内,专项巡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时间。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巡察乡镇、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对被巡察乡镇、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岗位、窗口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

        (四)与被巡察乡镇、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计资料、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对被巡察乡镇、单位的村(社区)、站所和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九)征求被巡察乡镇联系领导被巡察单位上级部门及分管领导的意见。

        (十)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一)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人社、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相关情况。

        (十二)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县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县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县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被巡察单位、巡察时间、巡察内容、方法步骤、巡察组成员及巡察要求等。必要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巡察预告。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一周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开展巡察。巡察组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巡察工作需要,简化工作流程,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开展工作。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县委巡察组在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应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反馈整改。对巡察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并对被巡察单位整改工作进行跟踪巡察。被巡察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巡察办报告整改方案,2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

        (五)移送交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及受理的信访举报,属于工作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属于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移交县委组织部处理。有关单位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反馈巡察办。

        (六)专题报告。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工作情况;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巡察专题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七)结果公开。巡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县委同意后通过媒体、党内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巡察办应当加强巡察结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县委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评价、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中,巡察组要坚持原则,正确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巡察单位的巡察情况。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巡察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巡察中掌握的情况,不得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及各种娱乐活动,不得在被巡察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按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敷衍应付、弄虚作假。对巡察中反馈的意见,要高度重视,靠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99县委办印发的《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临办发〔2015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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