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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乡案县审”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纪检监察网    浏览量:3759    发布时间:2020-12-07 17:11    选择字号:T | T

        365体育投注怎么玩_365bet体育在线滚球下载_28365-365.com县“乡案县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纪委办案程序,提高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省纪委办公厅关于《乡案县审工作规定(试行)》、《定西市纪检监察机关“乡案县审”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乡案县审”是指乡镇纪委立案审查后,需要给予被审查人党纪处分的案件,在作出处分决定前,报请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统一审

        第三条 乡镇纪委对党员违纪案件进行审理和处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展内部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由乡镇纪委组成审理组,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进行内部审理,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二)进行审理谈话。乡镇纪委审理组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人谈话,谈话时要告知被审查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进行纪法教育,并做好谈话笔录;

        (三)提出初步建议。乡镇纪委应当按照集体审议原则,对审理意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初步处分建议,初步处分建议要明确拟给予的具体处分;

        (四)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党员所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五)移送审理。乡镇纪委形成审理报告后,经乡镇纪委书记批准后,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

        乡镇纪委对案件进行内部审理,须坚持查审分离原则。当乡镇纪委人员不足,无法组成审理组时,请县纪委并经分管审理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后,在乡镇片区协作范围内实行异地交叉审理。

        第四条  拟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的案件,乡镇纪委按报批程序直接报纪委案件审理室提交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批准,不再移送统一审理

            乡镇纪委报批案件时,需提交案件情况报告、内部审理报告、阅卷笔录。

        第五条 乡镇纪委履行案件质量第一责任,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守住案件质量第一道防线,认真开展内部审理。

        纪委案件审理室作为统一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纪委内部审理进行再监督,重点做好案件质量审核把关和处分平衡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纪委移送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一)报送审理的请示;

        (二)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案件来源、初核呈批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等材料;

        (三)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被审查人的主体身份及违纪事实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四)违纪事实材料及被审查人的意见、审查部门对被审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五)被审查人的检讨或者忏悔反思材料;

        (六)涉案财物处理意见;

        (七)审查报告;

        (八)审理谈话笔录或者特殊情况下未进行审理谈话的审批材料;

        (九)阅卷笔录;

        (十)内部审理报告;

        (十一)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讨论意见;

        (十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移送原件,并按照归档要求装订成卷,有电子版的应当随案附电子版材料。

        第七条 纪委案件审理室收到移送审理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报纪委分管委领导批准,办理正式移送审理手续;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充完整后,再办理移送审理手续。

        第八条 纪委案件审理室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审理组,全面审核案卷材料。

        第九条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确有必要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审理组可以与被审查人谈话,审理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条 纪委案件审理室应当与乡镇纪委加强沟通,必要时可与乡镇纪委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召开案件分析研讨会,共同研究讨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

        第十一条 审理组审核工作完成后,提出审理意见,经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讨论后,形成正式审核报告,报纪委分管委领导批准后,以纪委案件审理室名义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乡镇纪委,反馈时应当将移送案卷材料一并归还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审查简况、审理后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涉案财物情况、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移送单位的初步处分建议、案件审理室的意见建议及依据等。

        第十二条 审理过程中,如发现移送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委分管委领导批准,可以将案件退回移送单位重新审查;如发现需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或者办案程序有问题的,经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移送单位补充审查或者对程序问题进行纠错。

        需要重新审查、补充审查或者程序纠错的,移送单位应当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补证情况报告、程序纠错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纪委案件审理室,并对未完成的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重新审查、补充审查或者程序纠错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补充审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重新审查的,审理时限自审查结束后移送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纪委案件审理室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乡镇纪委的沟通协调,乡镇纪委原则上应当尊重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审核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案件审理室将双方意见报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乡镇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应将处分决定报纪委案件审理室备案。

        第十七条 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对处分决定不服进行申诉的,按照“谁决定谁受理”的原则,由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乡镇党委受理,并按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乡案县审”,本规程未规定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给予违纪党员干部党纪处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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