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的根本或最终目的应当是维护群众利益,防止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而对群众利益造成侵害。凡是背离了这个目的的,就必然会偏离反腐败的正确方向,失去反腐败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之所以说反腐败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群众利益,有很多的理据。这些理据包括现代政府存在的理由、腐败和群众利益的关系等等。这里仅讨论腐败和群众利益的关系问题。
毫无疑问,群众是腐败危害的最终承担者。例如,一位税务官员接受了某个纳税企业的贿赂,作为回报,该税务官慷慨地减免了纳税企业的税——实际上,税务官获得的贿赂好处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必然只是所减免税收中的一部分而已,即俗语所说的,行贿者是“献出一只鸡、换回一头牛”。这个贿赂交易的结果是国家税收的损失,这似乎没有直接侵害群众的利益。然而,因腐败流失掉的税收必然要再从群众那里收取,或者由于税收流失,公共服务的财力资源缺乏,群众的福利必然受损。所谓的不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并不是说这些腐败就没有危害,不造成损失。腐败造成损失是必然的。
有另一类腐败更是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在我国近些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中,这类腐败就一直被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这类腐败被称之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等等。例如,在征地拆迁、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发生的腐败或不正之风,大都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在征地拆迁中,由于官商勾结,应当补偿给拆迁户的补偿款可能会被挪用、克扣,补偿标准被人为压低;在住房保障领域,一些经适房、限价房、廉租房或安居房被不符合条件的官员或其他关系户所挤占,结果使住房困难群众无房可居,使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失效。至于安全生产,“背后的腐败”则直接以普通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为代价。
反腐败的根本目的就应当是为了保护、维护群众利益,使群众免受腐败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群众利益的主张是完全科学的和正确的,从本源上回答了反腐败的目的问题,规定了反腐败的正确方向。
目标明确之后,剩下的就是如何通过有效的反腐败真正达到维护和实现群众利益这个关键的问题了。这些年来,党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做了大量反腐败工作,包括信息网络技术这样的科技手段都被日益普遍地引入我国的权力监督,这在世界上毫无疑问都是领先的。
笔者的主张是要切实推进权力监督和制约的体制改革,科学分解、合理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以实现权力的有效制约。只有这样,反腐败才可能取得根本性进展,维护和实现群众利益才成为可能。
——摘自《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