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将村务监督委员主任(以下简称村监会主任)的误工补贴全面提高。为促进村监会主任正确履职,强化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根据《甘肃省村务监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定办发〔2016〕3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村村监会主任。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效监督;
(二)清单明责、台账履责;
(三)痕迹留责、绩效考责;
(四)分级负责、综合管理。
第二章 村监会主任工作职责
第四条 村监会主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民委员会重大事项研究决策、村级各项收支和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
(三)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CD级危房改造、农村“四类儿童”帮扶、农村各类救助政策落实、扶贫贷款发放、整村推进项目实施等扶贫政策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廉洁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六)主动收集并认真处理村民的意见建议;
(七)协助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监督方式及要求:
(一)参加村民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研究等会议,对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意见;
(二)每季度向乡镇党委、政府、纪委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乡镇党委、政府、纪委,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1次工作,并征求意见建议;年终向乡镇党委、政府、纪委专题报告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每季度审查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审核报账票据,并签字盖章;
(四)随时查看村务公开情况,受理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五)每年对普通农户入户率在80%以上,对CD级危房改造户、农村各类救助对象、“四类儿童”、建档立卡户等特殊农户入户率达到100%,重点查看各类对象准确程度和资金到户、帮扶措施落实等情况,并收集群众意见建议;
(六)对开展的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建立工作台账。对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馈,监督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发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线索等重要情况,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纪委书面报告,也可直接向县纪委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村监会主任管理实行分级负责。
(一)乡镇纪委负责对村监会主任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每年至少开展培训2次以上;结合村监会主任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指导,下发工作情况统计表,及时收集汇总村监会主任工作报告和报表等;受理群众对村监会主任的举报并调查核实;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村监会主任的人员,及时向乡镇党委提出停职或调整建议。
(二)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村监会主任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平时加强对村监督主任的监管,每季度至少督查1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抽调乡镇纪委、民政办、农经站等站所工作人员,组成村监会主任考核小组,结合本乡镇年度工作实际,制作量化考核表,每半年、年终各考核1次,向乡镇党委提出考核评价建议;乡镇党委、政府将村监会主任考核等次和绩效补贴经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纪委审定;半年、年终将本乡镇村监会主任履职情况向县纪委书面报告。
(三)县纪委负责对全县村监会主任的抽查监督。结合巡察工作、线索核查、督查检查等工作,对村监会主任工作随时督查;年终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对村监会主任工作通过查看资料、问卷调查、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抽查考核,抽查率在40%以上,并提出考核意见建议;县纪委常委会对乡镇党委、政府上报的村监会主任考核等次和绩效补贴标准,结合督查抽查情况,讨论同意后反馈乡镇党委、政府执行。
第七条 考核等次。村监会主任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优秀比例占本乡镇村监会主任总数的15%。
第八条 误工补贴发放管理。村监会主任的误工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包括基本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其中基本补贴每人每年400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绩效补贴每人每年平均1000元,按照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
(一)绩效补贴发放总额不得超出或低于县财政补贴本乡镇的总额。
(二)绩效补贴发放按照县纪委审定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发放基本补贴;因免职、换届或健康状况等原因发生履职终止的,根据其任职时间,发放基本补贴。
(四)乡镇财政所按照乡镇党委、政府提供的名册,制作村监会主任基本补贴和绩效补贴发放花名册,经县纪委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由财政部门转入村监会主任“一折通”账户。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因乡镇党委、政府、纪委监督管理不到位,村监会主任失职失责,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违规违纪,造成一定影响的,对乡镇党委、政府、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将村监会主任的管理、绩效补贴落实等情况纳入乡镇党风廉政建设、乡镇纪委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误工补贴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机关会同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